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老闆可以單方任意變更勞動條件或進行調動嗎?

昨天接受法律諮詢,是有關詢問人的老闆想要調整他的職務,職稱、工資等都會受到影響,但詢問人自認工作負責、未發生疏失,所以不同意接受調整,雙方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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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的變更,原則上需經勞資雙方同意,老闆不得單方變更或決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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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判決曾表示(白話文):
如果老闆單方變更行為確定違法,不能因為公司拒絕勞工來上班,就認定勞工曠職。
此時勞工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去上班,二是依法(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公司資遣(取得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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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若不能依法處理,對勞工來說,一家生計很可能馬上陷入困境,雙方最後難免上法院爭個輸贏;
對組織來說,在爭訟過程中損失的商譽和形象,恐怕比實際支付金額大得太多,每個老闆都該想想這麼做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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