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訴訟中當事人死亡,可否由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

由於訴訟程序冗長繁複,若於訴訟進行中發生當事人死亡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以資因應。

惟茲疑義之處在於,是否須由繼承人全體,還是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即可?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非經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顯見應由繼承人全體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訴訟程序始得續行,繼承人之一聲明承受訴訟,實為法所不許,辦理時應有注意之必要。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真的上緊發條了

以往針對行政處分,若對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程序往往曠日廢時,承辦人員也不曾主動與訴願人聯絡研商處理方案。

沒想到此次處理一件原有低收入戶資格,於今年度被改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於104年1月20日定稿,1月21日送達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訴願人竟於今日(104年1月22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的電話,並於電話中與訴願人研商處理方案,效率之高,實讓人深感驚喜,值得大大鼓勵。

希望這樣的改變持續深化,未來若能成為全國公務機關的標準作業模式,實乃國家人民之福,令人深感期待。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不足法定人數,而作成決議之效果如何?

就此問題,學說與實務向有不同見解,為此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做成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
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之決議即屬不成立。」見解確屬於法有據,值得吾人遵循之。

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戰爭的實態

“被夕陽反射而閃閃發亮的軍刀白刃只會將陣地的所在位置告訴敵方。在那附近傳出的臨死吶喊,不但響徹雲霄,也在地上蔓延。雖然沒有彼此約定,但大家在人世間說的最後一句話幾乎都是「媽!」,這一聲如波紋般向四周擴散,不管在哪裡,這樣的情形都越來越嚴重。”
           ─《十七歲的硫磺島》,秋草鶴次著,2008年1月初版第99頁

本書作者為硫磺島之戰倖存的日本通信兵,當時年方十七歲,與當時同樣年輕的孩子一樣被送上殘酷的戰場(以當時後勤支援不足的狀況,稱之為屠宰場我也不反對),然後被要求「全員玉碎」,這才是那場戰爭真正的實態。

可怕的是,本書不是小說或宣傳,而是倖存者的見證。「那場戰爭到底算什麼?」作者在書中沉重地問,卻沒有人可以回答他。

很明顯的,再多的政治宣傳或精神教育都無法改變:「懷抱著強國夢的大人們決定他們生死」此一殘酷事實,他們只能無奈送死,哭喊媽媽後結束(或被終結)自己年輕的生命,聞之令人心碎。令人不禁想問:「歌頌戰爭的目的何在?憑什麼大人們躲在後方,卻可以用義正詞嚴的姿態叫別人去送死?別人的生命又算是甚麼呢?」

在此誠心推薦此書,唯有瞭解戰爭的實態,才不會被懷抱著強國夢的大人們所利用,或相信不切實際的政治宣傳。畢竟,若不獨立思考判斷,隨波逐流的結果,很可能賠上自己或孩子的將來,實不可不慎。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人生如何端視你怎麼看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
      -By Oscar Wilde (1854—1900)

許多朋友見面的場合,總是抱怨連連,怨氣沖天。但說實在的,其實挫折痛苦都是人生無法避免的過程,即使王爾德這樣的天才作家也免不了貧窮潦倒的命運。每個人既然都像是困在水溝之中,進退艱難,那麼何不多抬頭看看人生的光明面呢?

每天給自己一點希望,才不枉來人世走一遭啊。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若雇主對勞工有債權存在,該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抵銷?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作成10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判決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抵銷,因其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或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而有不同。前者因勞工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雇主縱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不符合『二人互負債務』要件,本不能主張抵銷;同條例第29條並已明定不得抵銷。後者因勞工係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與退休金,勞基法僅於第56條第1項及第61條第2項分別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則無禁止抵銷之明文,倘雇主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且合於抵銷之要件,自非不得主張抵銷。」

由是可知,若雇主對勞工有債權存在,針對該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端視該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或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始得確認可否抵銷,不可一概而論,謹此提供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參考。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淺談求職陷阱(2014年8月29日警察廣播電臺訪談隨筆)

一、求職過程可能會遇到甚麼事﹖
每年6、7月開始有許多社會新鮮人從學校畢業,投入求職行列,同時也有許多上班族因生涯規劃或家庭因素,想要轉換跑道,因此到處求職面試,希望可以到新的環境一展長才。但許多新鮮人或求職者往往忽略的是,許多「徵才廣告」或「面試機會」可能另有目的甚至潛藏危機,宜仔細分辨再決定是否前往面試或加入該公司之工作行列,請勿貿然答應,以免受騙上當,甚至構成犯罪,後悔莫及。

二、求職陷阱可能有那些狀況﹖
(一)假徵才之名騙色:
例如:常有不肖人士利用許多女生自認外型不錯,夢想成為明星或希望輕鬆賺錢的心理,刊登廣告徵選模特兒或Show Girl,先把求職者騙到指定地點面試,過程中並未說明工作內容及待遇,但卻指示求職者更換暴露服裝甚至脫去衣物讓其確認身材並拍照留存,嗣後工作毫無下文,而照片已流落在外任人觀覽。甚至遭下藥迷昏後趁機加以性侵害,等求職者醒來,已經成為犯罪之被害人,身心蒙受重創。
(二)假徵才之名招生或販售商品:
1.         例如:曾有補習班業者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稱繳交報名費參與職業訓練,訓練期滿可推介就業云云。但實際上該補習班廣告之刊登目的在收取報名費用,且職訓課程甚為空泛,期滿只是推介就業,並無任何其他幫助,求職者只能感嘆白費金錢與時間。
2.         又例如:某公司徵求業務人員,全無底薪,只能從販賣公司商品獲得收入,但又特別表示公司商品非常火紅,很好賣,所以要自掏腰包先買先贏,再賺差價即可。求職者往往信以為真而買進大量商品,卻陷入無法脫手賣出之窘境,只能含淚吸收所有損失。
  (三)假徵才之名詐取財物:
例如:曾有不肖人士於面試時,表示公司規定求職者需繳交購買制服費用或保證金(承諾會來上班),求職者因求職心切,遂依其指示繳交,但於約定上班日,抵達公司時卻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才發現遭詐騙上當。
  (四)假徵才之名吸收投資:
例如:曾有存心不良之廠商假借求才名義,吸收求職者進行外匯投資,並吹噓獲利甚豐,不參加可惜,使求職者非但未領到薪資,反而拿出積蓄投入外匯交易,但因為求職者欠缺金融知識,投資金額隨即因虧損而化為烏有,或於投資時簽定相關合約,後悔時亦無法解約退款,而蒙受巨大損失。
(五)假徵才之名利用求職者犯罪:
1.  例如:因詐騙集團為躲避追查,需要使用信用正常之帳戶,於是會利用求職者急於求職之心理,要求其開設帳戶,並表示要確認是否可順利入帳,必須暫時保管該帳戶存摺、密碼和金融卡。接著詐騙集團再指示受其詐騙之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金額提領一空,待受害者發現而報警,該求職者之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完全凍結交易,並很可能面臨幫助詐欺之刑責。
2.   另例如:吸金集團於招募會員投資之同時,吸收求職者成為其下線投資人,為吸金集團對外號稱保證獲利而招攬投資,並因此導致下線投資人血本無歸,很可能涉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規定之罪名,因而入獄被關,實不可不慎。

三、 如何避開求職陷阱﹖
 (一)不合理者宜避免:求職廣告僅刊登電話,並無公司名稱及地址者,面試地點詭異不合理(例如:泡沫紅茶店、汽車旅館等)且待遇又與常情不合者,宜避免前往應徵。
(二)有懷疑者請小心:若對於應徵工作內容、工作性質有懷疑,宜請親友陪同前往,或至少告知親友前往面試地點,以便隨時介入協助。
(三)未依法提供勞健保或薪資且工作內容顯然與所應徵工作不符者(例如:應徵公司行政人員,錄取後公司未交辦相關工作,反而大力遊說投資特定商品或交易者),請儘速離開。
(四)請拒絕不合理之面試要求,例如:應徵摸特兒要求脫去衣物查驗身材或陪同飲酒作樂等。
(五)請拒絕不合理之任職條件,例如:任職前需先付款訂製高價制服﹔或任職需先行大量買入公司商品,要求員工出售以期賺取差價等,顯然使求職者尚未工作賺得報酬,業已支付大量花費者,恐怕其中有詐。
(六)對於不瞭解之投資或交易商品,除自己不要投資外,宜避免推薦親友投資或參與:以免造成龐大損失,甚或觸犯刑責,得不償失。
四、懷疑自己受騙上當宜如何處理﹖
(一)先停止從事該「工作」,避免損失擴大。
(二)若認為有權利受侵害,請記得撥打法扶的專線02-6632-8282,預約申請,由法扶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