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被人詐欺而損失不少錢,除了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外,也想要請求民事賠償的話,要在多久的時間內求償呢?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計算,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例指出:「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是故,被人詐欺若要請求賠償,只要被害人知悉因詐欺而受有損害及被誰詐欺,二年消滅時效即開始起算。亦即,如果被害人有循法律途徑求償之計畫,請記得無論刑事訴追程序進行至何一階段,一定要在消滅時效起算二年內起訴請求,否則只要加害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時效抗辯,另於刑事程序上又不願與被害人和解,法院民事庭將判決被害人敗訴,使被害人陷入求償無門之窘境,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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