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公司董事對於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參與董事會做成決議之效果如何?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35
號判決指出:「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
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此觀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註:此項公司法規定於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修正後移列第
3
項)準用同法第
178
條
規定即明。
如董事會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應屬『無效』
。
」對於違反之效果已明白予以確認,值得所有公司及董事會成員注意,以免作成當然無效之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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