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懷疑配偶外遇而竊聽是否違法?

按「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但有論者認為,若係懷疑配偶外遇進行蒐證,是為了瞭解配偶是否正在進行違法行為,應非出於不法目的,不該當違法監察之要件云云。實務上是否同此見解?自有研究之必要。

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45號判決認為:「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其法益加以判斷,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以避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對於此種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隱私權之保障,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本件上訴人所為竊聽行為,縱其目的係在探知告訴人有無外遇或通姦之情形,與『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而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責,然其違法竊聽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且經合法告訴,自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處罰」。

顯然最高法院的立場是:懷疑配偶外遇而竊聽並非法定例外不罰之情形,與許多論者之主張相反,未來若希望瞭解配偶與第三人之通話情形,建議避免採取竊聽方式,以免觸法,謹此提供有相同困惑之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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