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孫子就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是否表示拋棄對祖父或祖母遺產之代位繼承?
一般常有人認為孫子若於父親或母親往生後
,依法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
表示拋棄繼承
,
經法院通知准予備查時
,
即表示該雖孫子同時也拋棄了繼承祖父或祖母遺產之權利
。
但實務見解是否認同這樣的看法呢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556
號判決指出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
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
可知最高法院認為「代位繼承」本身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係孫子自己固有之代位繼承權。法院應就祖父或祖母繼承開始時,認定該孫子是否具有代位繼承之權利,即使該孫子曾拋棄對父親或母親遺產之繼承,並不當然表示該孫子對於祖父或祖母之遺產亦拋棄代位繼承,足資吾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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