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孫子就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是否表示拋棄對祖父或祖母遺產之代位繼承?

一般常有人認為孫子若於父親或母親往生後,依法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經法院通知准予備查時即表示該雖孫子同時也拋棄了繼承祖父或祖母遺產之權利但實務見解是否認同這樣的看法呢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指出:「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可知最高法院認為「代位繼承」本身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係孫子自己固有之代位繼承權。法院應就祖父或祖母繼承開始時,認定該孫子是否具有代位繼承之權利,即使該孫子曾拋棄對父親或母親遺產之繼承,並不當然表示該孫子對於祖父或祖母之遺產亦拋棄代位繼承,足資吾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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