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面對交通事故之法律建議
(一)此類事故絕大多數為事故發生之一方或雙方疏失所導致,對雙方而言均屬不幸事件,請積極面對妥善處理(例如:先將傷者送醫,或事後至醫院探視致贈慰問金),並切記不要加速離開現場,以免另外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更不能拒絕出面處理,否則筆錄記載完全對自己不利,甚至造成檢察官既定成見。
(二)專業鑑定報告作成前,雖難以釐清責任歸屬問題,但仍有必要為將來可能進行之調解或訴訟程序預作準備。
二、事故發生之初應如何處置?
(一)首先須確定自己的安全。如對方欲加速離去,請牢記可相關一切線索,包括:車號、車色、型式及離去方向等。
(二)若對方有下車處理,請務必確認對方身分與聯絡方式,以免未來尋人無著或置之不理。
(三)如果不是輕微事故,當場可獲致和解者,請通知警方到場繪製事故現場草圖並製作筆錄,並記得索取報案三聯單,以免吃案。
三、若被害人身受重傷,親友應代為如何之處置?
(一)確認對方身分、案發地點與時間等細節,方能提供線索協助偵查。
(二)確認警方是否已受理本案及是否已進行必要之調查程序。若否,請先依法獨立告訴,或委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
(三)若無法確認對方身分,請於確認案發地點周邊尋找可能的目擊證人及監視攝影機,俾便未來提供檢方及警方作為告訴之證據。
四、車禍事故通常如何釐清責任歸屬?
(一)就我國實務運作而言,由於事故發生時其他第三人並不在現場,若受害人未積極提出證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只能根據警方移送資料出具鑑定意見,而檢察官與法官通常亦根據鑑定意見書認定事實。
(二)須特別提醒注意的是,鑑定結果若受害人方面亦與有過失,將減輕對方之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切勿執著於己方一廂情願之認定,而斷送和解之契機。
五、提出刑事告訴應檢具之證物為何?
(一)交通事故證明書:可證明確實有本件事故發生,且屬於提出告訴當地管轄。
(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可證明本件事故造成告訴人如何程度之傷害,若因之造成殘廢,請申領相關證明,並對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表明殘廢等級。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可證明對方與己方各自之加害程度。
(四)事故現場及雙方交通工具照片或錄影光碟:從剎車痕可推斷雙方行進方向,而從交通工具毀損情況可證明損害之嚴重程度。
六、洽談和解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一)先計算己方因此次事故支出金額多少,還有下列損害欲請求填補,作為向對造求償之依據:
1. 醫療費用及復健費用(包括未來可能支出金額,但須有診斷證明書載明)。
2. 交通費用及看護費用。
3. 因事故無法工作期間可得薪資。
4.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5.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若感覺對方有意拖延或毫無和解誠意,須提前準備腹案(詳後述)。
七、洽談和解可利用之程序為何?
(一)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若鑑定意見對我方有利,通常可請法官及檢察官促成和解,對於頑劣之被告尤其有效。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小額事件最簡便有效之調解程序。
(三)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起訴後適用,優點是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繳納任何裁判費用,可減輕 負擔。
(四)民事調解:可先節省裁判費,且在法院進行調解,對造出面機率較高。若調解不成立,再聲請轉為訴訟程序,正式對簿公堂。
八、對造毫無和解誠意時應如何處理?
(一)定期確認刑事偵辦進度,儘量利用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迫使對造出面處理。
(二)建議檢具相關證據及支出費用之單據聲請假扣押裁定:待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後,即可帶著假扣押裁定正本及影本,至國稅局付費查詢對造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確定對造是否名下有財產足以支付和解金額。
(三)若對造名下有財產,可考慮供擔保先假扣押對造財產,避免對造脫產,並迫使對方出面。
(四)若對造名下無財產,應儘力促成和解,至少拿到一定之賠償金額,否則取得高額執行名義,執行不到任何金額,亦屬枉然。
九、若刑事起訴後,訴訟中仍無法促成和解,須進行民事程序,有何注意事項?
(一)記得起訴後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
(二)仍請民事庭法官協助促成和解,取得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三)請求金額須包括下列各項金額,並檢具相關單據證明:
1. 醫療、交通、器材及復健費用金額及單據。
2. 看護費用及單據(家人看護依實務見解亦可請求)。
3. 因事故無法工作期間可得薪資。
4.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請先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確定喪失勞動能力之比例,乘以具勞動能力之 年數,再乘以相同年份之霍夫曼係數,始能算出。
5.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通常法院將依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算賠償金額。
十、作成判決或調解筆錄前有何注意事項?
(一)若始終無法促成和解,而我方有供擔保假扣押的話,為便於判決確定後可取回擔保金,記得請法官詢問對造是否同意我方取回擔保金,並記明於筆錄。否則,判決確定後若金額與假扣押不一致,尚須發函請對造行使權利,將徒增困擾。
(二)如果作成調解筆錄,而我方有供擔保假扣押的話,切記須於調解筆錄中註明對造同意取回擔保金,以免徒增程序勞費。
十一、結語
(一)交通事故求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輕微事故小額事件建議循調解程序處理。
(二)若屬嚴重交通事故之求償,尤其脊髓損傷事件之求償,金額多半相當龐大,且具有高度技術性,請記得檢具相關請求之依據及費用單據提出請求,作為判決計算基礎。
(三)交通事故之嚴重性可能影響您一生,更可能拖垮整個家族,請勿等閒視之,輕忽以對。
(四)若不幸遇到相關法律糾紛,家中經濟又無法支應訴訟及律師費用,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諮詢,甚至派遣律師協助求償。
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不如不相見
雖然我只是朋友的辯護人,而聲請傳她來作證的是其他被告,但朋友知道了這件事,我還是明顯感受到了他心中極大的震動.我不禁揣想證人會怎麼看這件事?這些塵封的記憶對她而言又代表了什麼?想必朋友心中必定更百感交集吧!
無論如何,這樣的相見,還是不如不見,讓回憶停留在彼此的心中吧~
我只能暗自祈禱,這樣殘酷的場景別真實上演才好.
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偉大源自於態度-《康熙-重構一位中國皇帝的內心世界》讀後感
在本書中,非常特別的是,有別於歷史學家從旁觀者的角度側寫一位歷史人物的傳統寫作模式,作者史景遷係將所整理的史料以近似口述歷史的方式,分為「遊」、「治」、「思」、「壽」、「阿哥」及「諭」等六章分別呈現康熙關於各方面的想法,對於還原康熙的真實想法與性格,確有莫大助益。
為什麼說偉大源自於態度呢?
例如康熙談到:「人之一生,雖由命定,然命由心造,福自己求。如依五星推人妻、財、子、祿及流年,日後試之多有不驗之處。蓋因人事未盡,天道難知。」(第72頁)就是在闡明先盡人事,努力做好本份,再聽天命之理,對照現在流行命相、占卜、陰陽宅風水之說,好像富貴功名必由天定,或者選好風水庇蔭子孫等等,幾百年前康熙就已經諄諄告誡不要捨本逐末了,顯見現代人除了換穿西裝,人手許多新奇的電子通訊器材外,實在沒有長進多少。
再例如康熙在位56年的一份諭旨上提到:「朕之生也,並無靈異,及其長也,亦無非常。八齡踐祚,迄今57年,從不許人言禎符瑞應。…此皆虛文,朕所不敢。惟日用平常,以實心行實政而已」(第153頁)。點出了他並不自認為非常人,更不相信所謂祥瑞之說,強調實實在在做事的態度才是根本,證明他在位幾十年始終保持清醒,就是因為不受妖言所惑,對於過度溢美、逢迎拍馬之詞始終戒慎恐懼之故。反觀現今掌握權力之人,縱容幕僚吹捧「英年早發」、「天下歸心」,永遠自我感覺良好,而可能問鼎之人,也穿鑿龍穴庇蔭後人,將出女皇帝的說法,令人深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感。
有趣的是,看完本書才知道原來康熙的遺詔乃根據上開諭旨刪改而成,竟將不相信靈異禎符之說,還有許多重要部分予以刪除,作者史景遷猜測此係為維護帝國形象之舉,但由於將許多康熙真正的心情與意見予以抹煞,故將遺詔改列於附錄二中呈現,以還原康熙真實的內心世界,也讓我輩讀者更認識真正的康熙,確為史學佳構,值得同好一讀。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抉擇-給青年律師的信讀後有感
從事這份工作,經常需面對嚴酷的抉擇,特別是可能的委託人帶著許多錢到事務所,打算委託自己進行刑事辯護的時候,到底是要安慰他說還有一搏的機會,可以試著打打看,讓他把錢掏出來?還是實話實說,告訴他證據已經相當明確,建議他認罪請求輕判,把可能的收入推出門外呢?再再考驗著每一位同道的信念。
知名的大律師與哈佛教授亞倫修德茲(Allen Dershowitz),在給青年律師的信(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聯經2006年9月初版)中除了提供許多極為寶貴的建議外,特別指出:「等到畢業以後,他們老是看到那些兜售影響力和虛情假意到處寒暄的傢伙,一再得到同儕和當事人的獎勵與尊敬。即使是最優秀、最聰明的青年律師,也難免會產生犬儒主義和挫折感。如今有越來越多的法學院畢業生,競相爭取為數相當固定的法律相關工作,這只會更加誘使他們不計一切地爭取客戶」(第109頁)。清楚說明同業競爭的激烈,使得許多同道必須以爭取客戶為優先,讓實話實說難上加難。
這讓我想起昨天一位朋友介紹的可能委託人到事務所與我討論,他告訴我警方當場查獲他賣三級毒品給他人,毒品及現金俱在,買家在警詢筆錄中坦承,也證稱向他購買過4、5次,而委託人警詢、偵查庭及羈押庭均坦承有此事實,只是辯稱並非以販毒為業,但兩人於第二次偵查庭均翻供表示是合資購買,當天委託人是依約定拿給買主云云,希望可以打成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我當場明白跟他說這實在太難了,因為當天是人贓俱獲,兩者筆錄又一致,且委託人不但警詢如此表示,偵查庭及羈押庭均未變動,建議他認罪,希望檢方起訴從輕量刑。讓我驚訝的是,委託人竟一臉不可置信的看著我,還說他問過好幾個律師都說有機會,可以試著打打看等等,讓我頓覺自己又變成了一隻專門唱衰別人的烏鴉,只能趕快跟他說這是我個人意見啦,請他考慮看看,才稍微化解場面的尷尬。
結果當然是到手的案件又飛了,畢竟從人性的角度出發,這個認罪決定可能要讓他自己在牢裡關好幾年,通常非萬不得已不會做這個決定。但至少與他談完後我如釋重負,一夜好眠。正如亞倫修德茲於書中所告誡的:「不要因為賺大錢而限制你的選項,…當金錢帶給我們的是奴役,而不是自由,一定是哪裡出了問題」(第42頁)。確係智者之言,值得每一位習法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