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受聘擔任臺北市私立高中教師,認為學校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個人之權益者,應如何處理?

邇來,由於生育率降低,私立高中、職學校招生日趨困難,許多學校面臨財務狀況不佳之窘境。為收取更多費用,有些學校乃以另行收費,留學生在校課後輔導來增加學校收入,並要求老師超時工作配合,甚至參與要求學生留校,列為績效考核項目之一,令許多老師深感無法負荷、身心俱疲。

從而,對於學校違法或不當之要求(當然不僅限於上開情況),若認為已經損害個人權益,教師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自有探討之必要。

按「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依之,則受聘擔任臺北市私立高中教師,認為學校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個人之權益時,自得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http://www.edunet.taipei.gov.tw/lp.asp?ctNode=33599&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以保障個人權益。若嗣後個人對於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服,並得具體指陳原措施、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方式提起再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0條參照)以為救濟,謹此提供有相同困擾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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