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應如何區別呢?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6920
號判決指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是故,
區別重點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還是「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
,以上,謹供有疑問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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