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家事案件如果雙方對原因事實之有無沒有爭執的話,有沒有辦法加快法院審理進度呢?

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根據筆者之觀察,法院目前針對兩造對本案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的家事案件,諸如:給付扶養費、免除扶養義務、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改定監護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案件,均認為有《家事事件法》第33條之適用,而可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亦即無須再進行調查證據或開庭審理,即可逕由法院作成裁定,如此一來確實大大加快法院之審理程序,建請有需要之朋友記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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