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開第一個問題,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銀行可能會主張您的兄弟姊妹怠於行使權利,為保全其債權,就銀行所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針對全體繼承人代位請求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就該繼承人分割繼承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以滿足銀行之債權。
若銀行認定是遺產的部分財產實際上並非遺產,不屬於兄弟姊妹共有,依筆者承辦之經驗,建議讀者提出該部分財產並非遺產之證明,例如:某特定房屋如係繼承人之一在未分割的土地上興建,所有權應由興建的人原始取得,即可舉證證明並不是遺產。經法院審酌後,如認為該繼承人之主張屬實,就會將認定不屬於遺產之部分除外,准許其他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以平衡保障銀行與各繼承人之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