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房屋租約期滿房客拒不遷出如何請求返還?

於房屋租賃關係終止後,房客若未續租而拒不遷出,房東對於無權繼續占有使用其房屋者,自得請求返還。如租賃契約定有期限並約定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且請求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出租人毋庸起訴主張,可逕依經公證租賃契約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參照)。
房東若先以存證信函通知,該無權占有人仍無意遷出,而有起訴之必要,可主張之請求權基礎除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455條前段參照)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801號判例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參照)。當房東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時,須就「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亦即就「原告為所有權人」、「被告為無權占有人」二項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672號判例參照)。而當房東依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主張時,房東亦須就「原告為出租人」、「租賃關係已經終止」及「被告為承租人」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若房東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另房東若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因係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並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尚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例參照),惟仍得由該房屋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參照)。
另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方面,由於並非因租賃權涉訟,應以「租賃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參照),加以核算。又訴之聲明如為房屋連同其座落基地一併請求返還,應就房屋連同基地併算其價額,若僅請求返還房屋,則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3〉、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參照)。若該租賃房屋無最近交易價格,目前實務有以起訴時土地之公告現值、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做為計算交易價額之基準,或依職權送請鑑定機構鑑定房屋之市價,做為計算交易價額之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3項參照)。另法院亦常參考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以「租賃關係消滅前之每月原訂租金乘以120(即以年租金之10倍)」,較接近市價之金額作為核算之標準(陳志雄律師、陳信瑩律師、陳容正法官合著,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暨執行費等之計徵標準,96年3月1版1刷,第116頁以下參照)。
再者,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租賃關係終止後,若無法律上權源而繼續占有他人房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判例參照),房東自得併予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若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關係終止後,拒不返還房屋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可參酌土地法第 97 條第 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核算不當得利之金額。然應注意的是,若係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無庸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參照),是請勿溢繳訴訟費用,以免嗣後尚須聲請法院裁定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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