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顱骨被鐵鎚打到粉碎性骨折還被棄置在現場也犯殺人未遂罪?

這個標題很驚悚嗎?不幸的是,這真的發生了。

被害人表示因為加害人屢次將其網路線拔除,讓他沒辦法做報告,才帶著曬衣鐵管到加害人房間理論及防身,沒想到一言不合就被加害人持鐵鎚打頭,致使被害人暫時失去意識,手上鐵管亦掉落在地;等到被害人恢復意識時,已倒在加害人房門外的牆邊,惟加害人仍繼續追打被害人至房門外的公用浴室內並敲碎浴室玻璃才停手。但由於加害人在毆打被害人之過程中將浴室玻璃敲碎,自己也受了皮肉傷,所以當被害人提出殺人未遂告訴,加害人也對被害人提出殺人未遂告訴,加上在場唯一證人說被害人也持鐵管打加害人(實際上證人於案發後夥同加害人將血流如注之被害人棄置於現場,被害人在意識模糊前還必須自行撥打電話請同學來送其就醫,證詞如何可信?),檢察官只請事務官開庭一次,要求兩造移付和調解未成後,既不理會被害人要求在場三個人均接受測謊之聲請,也不需要再開庭確認或釐清案情,就直接認定兩造均觸犯殺人未遂罪而起訴。

換言之,就刑度如此嚴重之罪,檢察官竟在從未親自詢問被告之情況下,逕自決定起訴,程序簡便之程度,實在令人深感咋舌。

事到如今,還能說甚麼呢?畢竟檢察官已經決定,草民除了「吞下去」以外,別無他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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