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客人把車子送到我的修車廠修理,嗣後又不願出面付款取車,我要如何處理?

一、首先必須提醒的是,為預防糾紛,對於每位把車送到修車廠修理的客人,務必要記得留下行照、駕照影本及聯絡方式,以確 認客人身分、地址及車籍資料,並請客人在估價單上簽名確認,始進行修理工作。

二、修理工作完成後,若再三通知客人,客人都不來付款取車,因修車廠(可能係公司、商號或個人,須視實際情形而定)不但是車主之債權人,亦為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6條第1項,可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即車主),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三、待存證信函為債務人(即車主)收受滿一個月以上,客人均未出面處理時,留置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實行質權之規定)及第936條第2項(準用實行質權,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之規定),請檢附相關資料,敘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顏色及出廠日期等,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而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

四、法院受理後,會來函要求修車廠陳報留置物地址、修復時間、查明客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瞭解地址是否變更)及釋明留置物之市價。請留置權人於指定時間內,持該通知函正本(並攜帶影本)、客人駕照影本(以確認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最新戶籍謄本。另請向當地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申請鑑定留置物之市價,再具狀檢附最新戶籍謄本、鑑定函等資料向法院陳報,法院審核無誤後方會作成准予拍賣留置物之裁定(若客人未收受該裁定正本,法院可能會通知留置權人以登報方式公示送達,再檢送法院,謹併此指明)。

五、接著,請留置權人檢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敘明應受償之金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進行拍賣留置物之程序。

六、執行法院受理後,為確保客人之權益,仍會要求陳報客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車輛停放地點、照片等資料,請留置權人持該通知函正本(並攜帶影本)、客人駕照影本(以確認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最新戶籍謄本,再具狀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向法院陳報。

七、待陳報完畢,法院將擇期至留置權人保管系爭車輛之處所查封車輛,再安排鑑定單位鑑定價格。請留置權人繳納鑑定費用後具狀陳報,並配合鑑定作業。

八、等鑑定報告完成,為核定系爭車輛之拍賣底價,法院會通知留置權人及客人到法院表示意見,再訂出拍賣價格,並確定拍賣日期,進行拍賣程序。

九、系爭車輛拍定後,除依法院指示讓拍定人取車外,請留置權人依法院指示填具債權計算書,詳列執行費用、本金、利息等,連同指定匯款帳戶具狀陳報法院,不久法院即會將核定之受償金額匯入指定帳戶,本件程序始告終結(若留置權人之債權未全額受償,因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自當就差額部分,另行訴請客人給付,特此陳明,請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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