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 星期五

淺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年12月8日警廣聰明法寶節目說明稿)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這個法令名稱很陌生,請問主要是規範哪些事情呢
立法院在民國1061128日通過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經總統公布後,將於6個月後施行。立法目的是針對住宅租賃市場目前存在租賃契約關係保障不足、糾紛處理不易、專業管理之缺乏、租賃住宅資訊不對稱等現況問題,研擬相關的解決措施。內容大概可分為5大部分:
(一)   保障租賃關係:針對常見糾紛,包括:押金上限與返還、出租人修繕義務、轉租關係、遺留物處理及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等,均有明確規定權利義務關係,以資遵循。另針對包租契約關係、轉租契約關係、代管契約關係及一般出租契約關係,訂定契約書範本及其應記載(約定)不應記載(約定)事項,將租賃住宅市場相關契約關係全部納入規範,擴大權利義務之保障範圍。且要求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應負查證責任(如廣告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主要用途等),以確保房客獲得正確的租賃住宅資訊。
(二)   協助住宅租賃:由政府輔導出租人或承租人組成非營利團體,希望藉由團體的互助機制,增加專業經營知識、提升糾紛處理技巧,提供租賃雙方具體協助;並提供相關通譯服務,以協助新住民處理租賃事務。
(三)   提供爭議處理管道:直轄市或縣(市)成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免費進行爭議調處,由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以省時省錢方式協助民眾解決糾紛。
(四)   鼓勵委託經營:簡言之,就是建立個人房東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出租制度,希望減少可能糾紛。並提供房東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以增加房東之誘因。
(五)   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不但從事租賃住宅服務需經過政府許可、繳交營業保證金,且要求服務人員應取得專業證照,以確保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

二、剛提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有健全住宅租賃關係的規定,請問大概有哪些規定呢?
(一)   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也就是企業經營者為房東,以反覆出租為業),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中央主管機關將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以保障訂約時較為弱勢之承租人
(二)   明定押金不可以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房東在契約關係消滅,房客交還房屋,清償債務(例如:積欠租金)後,應該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剩餘押金(第7條)。避免房東收取高額押租金或租賃關係消滅時拒不返還押租金
(三)   出租期間,房東保持房屋合於居住使用狀態,並先約定必要時的修繕範圍與聯絡方式(第8條)。以避免房東不合理地將責任轉嫁予房客
(四)   需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才可以轉租(第9條)。以免房客任意轉租影響房東權益
(五)   明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房客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第10條)。例如:未經書面同意而轉租;遲付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等。明確規定權利義務關係,避免衍生糾紛
(六)   明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第11條)。例如:房屋不合於約定使用,經催告房東不於期限內修繕;或因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等。明確規定權利義務關係,避免衍生糾紛
(七)   租賃關係消滅時應會同點交,除非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會同,才視為完成點交。遺留物品除另有約定外,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處理費用得自押金扣除,不足的話房東還可請求房客給付(第12條)。明確規定租賃關係消滅後之處理模式,讓房東房客均有法可循
(八)   房東提供的廣告應與事實相符。如果媒體明知與事實不符,針對房客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房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13條)。避免房東及媒體提供不實資訊誤導經濟上弱勢之房客,以確保房客之權益

三、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政府為了保障租賃雙方權益,依法可以做哪些事呢?
(一)   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第14條)。意即,以建立專業制度導正市場亂象
(二)   得輔導成立以房東或房客為會員基礎的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第15條)。以教育及提供諮詢方式消弭糾紛
(三)   房東或房客都可以免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第16條)。由政府提供免費爭議處理管道,以紓減訟源
(四)   如果房東委託代管業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的話,可減徵租金所得稅(第17條),也可以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第18條)。也就是委託專業可以減稅
四、剛提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未來有租賃住宅服務業,會提供甚麼樣的服務或保障呢?
(一)   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才可以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且受委託業者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第28條)。意即,有簽書面契約才能執行,且不可以複委託其他業者,以保障委託人之權益
(二)   包租業類似二房東的概念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且包租業者要與次承租人簽約時,必須提供現況確認書、同意轉租之文件,並載明租賃範圍、期間及終止事由(第29條)。也就是必須讓房客知道簽約的對象不是真正的房東,清楚了解相關資訊後才簽約
(三)   包租業者出租後,如果房東決定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者應於5日內通知房客,協調返還、點交、退還與收租金及押租金,並協助房客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如果包租業者停業、解散或遷移不明者,房東可直接通知房客,請求在地包租業同業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協調返還或續租事宜(第30條)。意即,透過包租制度,如果房東決定提前解約,可請包租業者或公會協調相關事宜,不會茫然無助,或一定要對簿公堂
(四)   如果因為可以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契約,導致當事人受損害,可向該業者求償。如果業者因為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導致當事人受損害,業者應與該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全國聯合會進行調處,如果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還可於該業者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擔保總額內,請求全國聯合會代為賠償(第31條)。換言之,委託業者管理如果受損害,不會求償無門,被迫吸收所有損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