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董事或監察人辭任,何時生效呢?

由於公司經營事務繁雜,且董事及監察人責任重大,未實際負責經營管理之董事及監察人常興起不如歸去的念頭。但囿於公司內部又未規定辭任之方法,故迭有爭議(甚至曾有人以為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實有究明之必要。

對此,經濟部93322日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函曾指出:「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192條第4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公司法216條第3項有關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亦同);次查民法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從而可知,即使該董事或監察人礙於人情壓力無法開口,或公司其他董事百般不願,甚至有阻撓或放話之小動作,希望辭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只要向公司表示辭任建議留下證明資料,例如:寄發存證信函或請公司於辭任書影本上蓋收文章),即可生辭任之效力謹此與各位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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