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教師升等再申訴宜注意及指摘哪些事項?

依筆者之辦理經驗,宜注意及指摘事項如下
一、務必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程序上為避免郵務送達不慎遲誤期間,可親自持往再申訴機關,將正本交付收文,並於自己留存影本上加蓋收文戳章為憑,作為於法定期間提起再申訴之憑據。
二、應具體指明原申訴評議決定違法或不當之處,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但範圍不得超過原來提出申訴之內容。
三、學校如要求教師升等應具有相當教學品質及服務等效能,應將評分項目及評審標準明定於學校章則規定,以符合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是以,如學校並未明定評分項目與通過及不通過之標準,相關討論恐有恣意評量之瑕疵,建議明確指摘。
四、注意審查本案之學校各級教評會委員與申評會委員包括主席是否有重複參與之狀況,如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則與迴避制度之精神有違,評議決定自難認適法,建議具體指出。
五、學校處理上是否已保障再申訴人正當合理之信賴對於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是否均予注意?歷次開會討論出席人數是否均達法定標準?如無,建議具體指明以供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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