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施工中若變更設計另予工期,就變更設計部分可否再次主張展延工期?

由於工程進行中,業主求好心切或另有考量,常會提出變更設計要求,希望承攬廠商配合辦理,從而常導致施工進度延宕,衍生是否延誤工期之爭議。如果業主已經與承攬廠商針對變更項目協商,而另予工期,則承攬廠商可否以工程有已另予工期之變更設計項目為由,請求展延工期?因業主與承攬廠商常有不同意見,實有研究之必要。

對此,曾有判決根據鑑定報告書認為:鑑定報告依原法院及兩造所提供鑑定相關資料,認得展延工期者為「平行包施工進度延宕」及「變更設計」二因素,因歷次變更設計均針對變更項目另予工期,故變更設計部分不得再次展延工期

是以,根據現有實務見解,如果業主已經針對工程變更設計項目另予工期,該變更設計部分恐無法主張展延工期。謹此提供予有相同疑問之讀者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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