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工程進行中,業主求好心切或另有考量,常會提出變更設計要求,希望承攬廠商配合辦理,從而常導致施工進度延宕,衍生是否延誤工期之爭議。如果業主已經與承攬廠商針對變更項目協商,而另予工期,則承攬廠商可否以工程有已另予工期之變更設計項目為由,請求展延工期?因業主與承攬廠商常有不同意見,實有研究之必要。
對此,曾有判決根據鑑定報告書認為:鑑定報告依原法院及兩造所提供鑑定相關資料,認得展延工期者為「平行包施工進度延宕」及「變更設計」二因素,因歷次變更設計均針對變更項目另予工期,故變更設計部分不得再次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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