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必要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之,最高法院於77年台抗字第124號判例指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之監護已生爭執,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斟酌子女之利益,命夫或妻於訴訟繫屬中暫行監護該子女。」意即,法院得依聲請斟酌子女之利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作成假處分裁定,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當事人若不服此裁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亦可提起抗告,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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