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遏止專利權人濫發警告函,影響交易秩序及其他廠商之信譽,立法者於《專利法》第104條明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制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指出:「三、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五、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違反」。
簡言之,新型專利權人若要發函警告,依法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始得為之。另應先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方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如未踐行先行程序,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可能,發函警告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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