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了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法務部訂有《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明訂:「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一)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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