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離婚後小孩子監護權歸前夫,我對小孩子還負扶養義務嗎?

按「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967條第1項、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6-2條分別訂有明文。

是故,即使離婚之後約定孩子由前夫監護,但因母親與子女之身分關係仍在(母親仍為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事實不會改變),並不影響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若母親不願負擔,監護權人(父親)並得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由其擔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母親給付扶養費用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謹供有未成年子女之離婚父、母參酌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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