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社區管理費每位住戶繳納標準一致,才算公平合理?

 現今社會因人口往都市集中,且人們因工作型態改變,幾乎天天早出晚歸,希望回家能享有保全維護、收發信件、清潔維修等服務,因此越來越多人選擇購買建商推出社區規劃的不動產,以分擔管理費的方式,來共享社區提供的服務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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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社區後,除了按月繳納房屋貸款、水電費用等之外,管理費也是固定開銷之一,因此對於大多數社區住戶來說,當然期待能少繳點管理費,或者至少大家依照各自權狀坪數分擔相同的管理費,才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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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以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得依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坐落之位置關係、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等情事,就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費用之負擔,為有別於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之分擔規定」。簡單來說,就是雖以比例分擔為原則,但若坐落位置、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不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可作成決議,或修改規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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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為避免多數住戶以決議方式,刻意犧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權益,高等法院也曾作成判決表示:各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之受益程度,不僅因面積大小而有不同,依居住之情形,實際獲益程度也有差別,因此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視區分所有權人之受益程度,彈性訂定負擔標準,以維公平,不可任所欲為,否則就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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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有一個分成ABCD區(每戶均為透天)的社區,其中ABC區排列為三角形,每戶門口均朝內面向中庭花園,設有圍牆採封閉式管理,社區入口設於AB區間,由社區聘請保全於入口處管理;至於D區則位於B區後方,不但門口均直接朝外面對馬路,任何人均可輕易直達門口,並無保全人員駐守控管,想到社區中庭花園散心需要走一段路,請保全人員放行,並不是開門就可直接到花園休憩。鑒於坐落位置不同,享受社區資源及服務也有差異,98年間曾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特別決議ABC區每戶每坪繳納50元管理費及5元補植費,D區住戶則每坪繳納40元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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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區依此決議繳納多年後,原先收取的管理費已不敷使用,社區管委會卻不願承認D區與其他各區每坪繳納不同管理費之合理性,竟擅自決議將全體住戶每坪管理費均調整為50元,因明顯違反上開98年區權會決議,經筆者協助起訴,士林地院已判決確認該管委會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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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該社區管委會收受判決後,竟不思協調化解爭議,也無視D區與其他三區差異確實存在,且社區資金已經短缺,先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報復性地以普通決議將管理費齊頭式調降為每坪40元,半年後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普通決議齊頭式調漲為每坪60元,來迫使D區住戶們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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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區住戶們再次委請筆者起訴後,法官認為社區管理費有78成均支付保全、園藝費用,D區雖非完全未享有保全服務,但與ABC三區相比,確實存有結構性落差;社區花園林木,幾乎集中在中庭花園,D區住戶受管理維護的獲益程度,與ABC三區迥然有別,考量社區之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採取齊頭式平等,對於少數之D區之區權人並不公平。且自98年特別決議通過以來,D區收費標準即低於ABC三區,迄今區域性差異沒有任何實質結構改變,卻以普通決議一次調漲50%,係以ABC三區區分所有權人之多數形成對D區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不利益,有違公平法理、誠信原則,因而再次判決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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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說明可知,要求每位住戶繳納管理費的標準一致,並不一定公平合理。仍須考量社區的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來個案認定。或至少在召開區權會時,充分考量社區內不同區域的受益狀況,來決定管理費收取的標準,才不至於發生多數霸凌少數住戶的狀況,而導致爭訟不斷,絕非全體住戶之福。

2024年2月21日 星期三

遭詐騙檢察官起訴後,請記得及時起訴求償。

今天受委任詐欺案件告訴代理人到地方法院開庭,到法庭外才發現幾十位被害人在庭外等候,正在討論:「被告他們好像很放鬆,都有說有笑在互相聊天?」、「那我的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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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被害人接著說:「我們做筆錄時,不是已經表示要提告了,法院怎麼都沒處理?」聽到這裡我才發現,只有二位有委任律師的被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他被害人以為法官會要求被告們與被害人們和解,至今根本不知道需要在刑事程序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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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了解實務運作的朋友們都知道,刑事庭的法官看到被告全部認罪,雖然仍會勸被告們與被害人等和解,但只要被告等表示錢籌不出來,也沒辦法強迫被告拿錢出來賠償或和解,只能選擇儘快結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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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做法程序上固然比較簡便,但對於尚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來說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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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旦一審辯論終結,檢察官或被告沒有人提起上訴,刑事案件就已經確定,被害人只能提起普通民事訴訟求償。以今天遇到一位被詐騙達3千萬元的狀況為例,未來他雖然仍可另外起訴求償,但一審就必須繳納276,000元的裁判費,簡單來說,就是被騙的金額尚未獲得填補,還要額外支出一筆裁判費用,對被害人而言當然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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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要提醒朋友們,若遭詐騙受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民事求償部分法官不一定會安排調解,更不會直接判決賠償。記得要在法院一審或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刑事庭起訴求償,以免未來衍生額外支出,或痴痴地等一個永遠不會收到的民事判決,讓自己感到被二度傷害。

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如何識破詐騙集團的虛假公文

這幾天有朋友急著找衞航求證,說他使用E路發APP投資,帳面上獲利不少,結果想賣掉股票取回資金時,服務人員卻說必須證明資金合法來源,要繳納總資金的15到安全帳戶內,才可以提領,並提供地檢署公文如照片當作佐證資料,讓他覺得很奇怪,趕緊來預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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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拿到所謂的公文閱讀,就知道他遭到詐騙。原因很簡單

一、沒有機關會把自己的名稱和首長姓名寫錯。

二、證券交易是什麼

三、不會用中國語法,更不會自我矮化。

四、只有涉嫌詐騙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在判決確定沒收執行前,地檢署無權清零任何人的帳戶。

五、更重要的是,賣掉自己的股票,就是處分自己的財產,無須提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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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詐騙集團知道被害人想獲利了結,最後再榨乾剩餘價值而已。謹此提醒大家,不要看到公文就深信不疑,定下心來詳讀,或上網或找人求證,才能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並趕緊亡羊補牢。

2023年3月19日 星期日

鄰居魔音穿腦,如何提告才有勝算?

相信大家多少有被鄰居吵到無法成眠的經驗,剛好最近也有知名女星被鄰居指控放任小孩跑跳擾鄰,引起大眾關注。如果鄰居持續不斷發出惱人聲響,確實可能引發失眠、憂鬱而影響健康,但我們畢竟不在現場,在沒有證據佐證下,真的難以論斷誰是誰非。因此,是不是被鄰居魔音穿腦,只要感覺自己身心受創,因而去看醫生,只要拿著診斷證明書去提告,法官就會判決鄰居要賠償我們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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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這樣的舉證仍然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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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失眠、憂鬱是不是被噪音干擾而引發,還無法確認。而且,法官根本不在現場,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或大家的背後靈,如何確定您說的時間、地點,被告確實製造令人無法忍受的噪音?所以必須要提供足以認定事實的客觀證據,才足以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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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除了被害人自己準備儀器測量,並錄音錄影存證外,更重要的是,應該向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各縣市的環保局或警察局檢舉,讓執法人員來進行稽查認定有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確認是否需要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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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執法人員到場稽查確認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以及進一步開罰,一定會留下紀錄。接下來,如果對方被開罰後,只是暫時停止,後續仍故態復萌,頻頻發出惱人聲響,被害人在2年內,除了檢附自己蒐集的證據外,更可以在起訴後,請求法官向裁罰機關函調稽查開罰的所有資料,來佐證起訴事實與證據相符,才能大大提高勝算,順利求償成功。

老闆可以單方任意變更勞動條件或進行調動嗎?

昨天接受法律諮詢,是有關詢問人的老闆想要調整他的職務,職稱、工資等都會受到影響,但詢問人自認工作負責、未發生疏失,所以不同意接受調整,雙方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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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的變更,原則上需經勞資雙方同意,老闆不得單方變更或決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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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判決曾表示(白話文):
如果老闆單方變更行為確定違法,不能因為公司拒絕勞工來上班,就認定勞工曠職。
此時勞工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去上班,二是依法(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公司資遣(取得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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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若不能依法處理,對勞工來說,一家生計很可能馬上陷入困境,雙方最後難免上法院爭個輸贏;
對組織來說,在爭訟過程中損失的商譽和形象,恐怕比實際支付金額大得太多,每個老闆都該想想這麼做是否值得。

如何識破詐騙集團的話術?

看到彰化警方攻堅破獲詐騙集團,救出被害人的新聞,想到前兩天諮詢的被害人,他透過臉書廣告找工作,選定標榜時間彈性、內容輕鬆、收入多多的工作,先約出門面談,自稱老闆的人直接帶他去開戶,之後更表示可以載他到公司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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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老闆帶他到市郊某社區,一進門就被蒙面搜身(隨身財物都被扣走)、口塞毛巾、上手銬帶進房間。隔天一早帶他出來問話,要求他提供帳號密碼,若不從就毆打,直到提供後才同意取下眼罩,他才發現自己和十幾個人關在一起,不但禁止交談、洗澡,一天更只能吃一碗泡麵,幸好十多天後這個據點被警方攻堅破獲,才結束他們被因禁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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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他被迫提供的帳號密碼,已經被歹徒用來領取詐騙他人的款項,除了自己被囚禁而身心受創外,更淪為提供帳戶的被告,需要找律師協助,堪稱慘上加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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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仔細想想,詐騙集團的說法有下列不值得相信的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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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常公司老闆或同事很忙,面試會安排在公司談工作內容和待遇,確定錄取才會問有沒有公司薪轉銀行帳戶如果沒有,才會請求職者自己找時間去銀行開戶,根本沒空陪到銀行監督新進員工開戶。什麼都不問,直接帶去開戶肯定有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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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聯絡過程中談到租用帳戶每個月多少錢可否把個人帳戶提供公司使用?就可以知道公司真正要的是「帳戶」,而不是來求職的這個人,等提供帳戶密碼,失去利用價值後,沒有人會在乎求職者的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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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如果時間彈性、內容輕鬆,如何收入多多如果錢這麼好賺,到底誰要做粗重、勞心勞力的工作?難道大家一起躺平,就能促進經濟發展?除非這世界上真的有聚寶盆,否則短時間要獲得高額利潤,絕對是誘人上鉤的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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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穿了,詐騙集團就是利用我們一時貪心,或未經考慮輕率決定,來引誘大家上鉤。請大家珍惜自己的信用與安全,別再相信不切實際的陷阱,才能避免受騙上當,反而人財兩失。

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

租屋族如何避免被無良房東欺壓?

最近協助處理一件租屋糾紛,我問房客為何拒付房租?他說十幾年前承租時,由房東母親出面帶看,告訴他說可以一併使用地下室,作為倉庫使用,他才同意承租。

沒想到前些日子,1樓水管突然爆裂,地下室所有存貨全部泡湯,房客要求房東賠償損失,房東才表示那間地下室屬於共有的防空避難空間,從來沒有將地下室寫進出租範圍內,因此不願賠償,房客當然不能接受,兩造纏訟至今。

讓人想起,聲名狼藉的惡房東張淑晶日前再度被判刑確定,公理正義雖然終究實現,但畢竟司法程序還是進行了好幾年,預防糾紛遠比嗣後追究重要。

到底該如何預防及面對被無良房東欺壓呢?

請大家注意以下事項:

一、帶看時,請確認現場實際狀況是否與廣告照片相符?

若有不符,房東又沒辦法提出合理說明,不要勉強承租。

二、如果有意願承租,仔細看看設備、傢俱、壁紙、地板有沒有損壞或明顯瑕疵?

如果有,記得拍照存證,並於契約上註明,以免日後衍生糾紛。

三、看清楚承租的範圍、期間、包括哪些設備?有沒有轉嫁責任約定或漏水等瑕疵?

清點確認完畢,確認沒有轉嫁修繕責任條款再簽約。

四、房東若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並要求代簽?

如果家長、親友不在場,也沒有同意擔任,就不要簽署。

五、如果出面的房東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務必要求房東說明為何有權出租?

如果他(她)自己也是承租人(二房東),記得要求出示向房東承租的契約,確認真正的房東並沒有不同意轉租的約定,以免真正房東出面終止租約,讓自己白忙一場。

六、給付房租及相關費用時,儘量透過轉帳、匯款,或請房東簽收方式,並留存已經支付的憑據,以免未來舉證發生困難。

防人之心不可無,希望大家都能遠離糾紛與欺壓,別在為生活辛苦奔忙的同時,還要浪費寶貴時間與無良房東周旋。

有人要你去借錢籌本金、再幫你投資賺大錢嗎?千萬別信以為真。

前陣子有客戶到事務所諮詢,細聊之下才知道,原來有不肖人士利用他有正當職業、想投資獲利,卻苦無本金的想法,教他如何刷卡換現金、向銀行申請信貸、買車辦高額車貸,甚至向地下錢莊借錢等各種方式籌集本金,承諾他可以每個月穩健獲利,哄騙他借錢投資。

沒想到,真的籌到本金投資,只拿到第一個月的獲利,原本好心協助他投資的大哥開始已讀不回、然後人間蒸發,而負債卻在短短半年內快速突破三百萬元,連地下錢莊都上門討債,只好四處兼差、硬擠出錢來尋求律師協助。

聽到他幾天後又要應付上門討債的地下錢莊,這錢我真的收不下去,建議他優先解決地下錢莊債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後,再來委任律師提告。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只要活著就有機會。

看著客戶黯然離開的背影,心想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如果有人告訴你,他可以幫你投資致富,幾乎百分百不是傻子、就是騙子,他如果這麼厲害、自己就先發了,還想幫你投資致富,自然是個傻子;要不就是騙子,先騙光你手上的錢,再去找下一隻待宰肥羊。

人,還是靠自己最重要,自助才得天助!

比人設重要的事

從畢業入伍,在社會打滾多年,接觸、認識、結交的人物已不計其數。其中當然不乏學霸或靠自己力爭上游的人,通常真正的學霸都很謙虛低調,因為他們深知學無止境,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把事做好比較重要,不需要把學歷掛在嘴邊。

靠自己力爭上游的人也許學歷並不亮眼,或沒這麼聰明,但這可能因家境所困,或所學與興趣不合所導致,如果出社會後處事有方、進退得體,同樣可以闖出自己的一片天。

老實說,社會上是以做人做事的態度和方法來衡量一個人,畢業超過5年後,學歷只能參考,若還是夸夸其談,拿自己學歷炫耀,讓人感受菁英的傲慢,只令人感到可悲,人設產生動搖,怪不了任何人。

另外,利用公餘進修當然很棒。但若實際上已分身乏術,卻硬要抄襲或找人代寫論文則大可不必,因為事實總有敗露的一天。

更等而下之的是,被發現抄襲,甚至被撤銷學位仍拒絕承認,硬拗的嘴臉深植人心,人設當然崩壞,難以重建信賴。

其實,不用替他們惋惜,因為人設只是包裝,這樣我們才能看到政治人物真實的一面,可以不再被包裝後的表相蒙蔽。

更重要的是,請大家破除黨派迷思,利用人設崩壞之際,檢視政治人物的真實樣貌,再決定是否投票支持,才不會受騙上當,真正落實選賢與能的民主真諦。

縱容名嘴就是撕裂社會

 

剛看完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淚眼控訴,令人感受很深。

新聞媒體明明是公器,應該客觀報導時事新聞,現在擁有媒體話語權的人,竟然可以仗著自己關係良好,背後有龐大勢力支持,為遂行政治目的而翻炒舊案、帶風向,在毫無確切證據的狀況下,摧毀無辜第三人的名節。

即使被害人決定提告後,在地方檢察署門口道歉又有甚麼意義呢?畢竟傷害已經造成,刻在被害人心裡的傷痕終生都難以抹滅。

更令人遺憾的是,民主的真諦在選賢與能,選舉的重點在選出合適的人為民服務,現在卻淪為各方競相潑糞、抹黑大賽,檢視候選人的父親幾十年前的誹聞,對於目前的選舉根本沒有幫助,只是要把別人鬥臭鬥爛而已,對於社會百害而無一利。

選舉不是雜耍胡鬧,該比較的是政見是否確實可行,候選人是否具有解決問題能力,是否有帶領社會前進的願景,懇請新聞媒體自律,把失去公信力的名嘴下架處理,別再縱容他們撕裂社會,才能真正維護言論自由與民主發展。

「雨刷」是誰?為什麼要請大家說服嘉義在地親朋好友謹慎投票?

綽號「雨刷」的蔡政宜,是98年我國職棒史上最大「假球案」的主謀之一,據新聞媒體報導,他不但已宣布參選嘉義海線(第4選區)的議員,更大張旗鼓地在111年10月14日成立競選總部,以爭取當選為目標。

很多人可能早就忘了當初發生什麼事,所幸當時的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網路上仍找的到,以下謹摘要判決部分內容,讓大家認識「雨刷」,以及他做了什麼:

舉一場比賽為例,「雨刷」決定運作96年6月24日La new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第130場例行賽後,在該球場附近之汽車旅館,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人簽賭下注,金額約1,000萬元;並於賽前一天,轉告亦具有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黃俊中、許志華、蔡英峰、蔣智聰等人配合打假球,終場La new熊隊以3比9落敗,扣除付給許志華、蔡英峰、黃俊中、蔣智聰各30萬元對價後,「雨刷」共訛詐得款950萬元。

以上只是運作一場成功的獲利,若仔細計算所有運作成功打假球獲利金額,肯定十分驚人。

另有證人證稱:蔡政宜是控制整個盤口的,我們在汽車旅館運作時,只能有蔡政宜、…忠哥等人在,而我們進汽車旅館前都會依蔡政宜的指令將行動電話關機,避免走漏風聲,足見「雨刷」不但買通球員參與簽賭,而且非常大尾,所以判決「雨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為此法官在判決中語重心長地寫下:棒球運動在我國興盛無比,為我國運動形象之表徵,奈何假球操控運作者及組頭藉由運作棒球比賽之輸贏詐賭獲得鉅額賭金,部分球員甚與「綁球」之組頭合謀,於比賽中打放水球以收取對價、分紅或免費性招待等之不正利益,嚴重戕害棒球運動發展。

可見「雨刷」所為,不能單純以犯下諸多詐欺取財罪來認定,因為他以買通不肖球員方式,操控職棒比賽結果,不但斷送諸多球員棒球生涯,更幾乎摧毀球迷對職棒比賽的熱情,中華職棒差點因此瓦解。

這樣的人未來如果成為民意代表,掌握權力,大家難道不怕假球案重演嗎?

在此要呼籲大家,趁現在還來的及,請分頭說服東石、朴子、六腳在地親朋好友們謹慎投票,別讓他有機會再次玷汙棒球!

圖片引用自壹蘋新聞網


2022年11月8日 星期二

因被認定是詐騙集團共犯,個人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申請解除呢?

 隨著詐騙案件猖獗,有相當多民眾基於種種理由提供帳戶,因而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共犯。但令民眾困擾的是,很多案件已經確定很久了,個人所有帳戶仍被列為警示帳戶,完全無法使用,造成生活及工作上諸多不便。

 為此,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在民國110105日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15日起實施),除帳戶已警示期滿自動解除外,可以到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並檢附證明文件,親自送到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證據資料方面,不但必須所涉及的案件全部都經裁判確定,申請人還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寫需要解除警示的銀行帳號、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等)、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其他經裁判確定的佐證資料,送交警方受理,審核是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正式解除警示帳戶。

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什麼?該財產價值是不是屬於被保險人呢?

投保人壽保險後,常有人誤解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且認為權益應歸屬於被保險人,這個觀念是不是正確呢?

對此,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43號判決指出:「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原因,保險人應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其實質上之利益或財產價值即由要保人享有。」

換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反映的是該保險契約的價值,如果要保人想以保單借款,即係以此計算要保人可借款之金額。甚至如果要保人想解除契約,保險公司亦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解約金返還要保人。是故,該財產價值並不屬於被保險人,建請有相同疑問之讀者特別注意。

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家事案件如果雙方對原因事實之有無沒有爭執的話,有沒有辦法加快法院審理進度呢?

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根據筆者之觀察,法院目前針對兩造對本案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的家事案件,諸如:給付扶養費、免除扶養義務、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改定監護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案件,均認為有《家事事件法》第33條之適用,而可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亦即無須再進行調查證據或開庭審理,即可逕由法院作成裁定,如此一來確實大大加快法院之審理程序,建請有需要之朋友記得提出。

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15歲女兒是國三學生,被警方誤會偷東西,會直接被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嗎?

針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若被警方認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將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處理,並不會直接被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簡單來說,法院會先指派少年調查官調查必要時會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接受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再由法官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接受調查,如果調查完畢認為少年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依法方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另若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可能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故若擔心少年或家長自己不了解法律,當庭不知如何表示意見的話,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到庭協助但若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了解案情,並適時表示意見,以確保少年權益

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身為犯罪被害人,案件雖由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或刑度很低,我該怎麼辦呢?

犯罪被害人收到這種判決,難過失落是必然的,但請您難過一下就好,因為案件尚未確定,實際上的理由可能是檢察官舉證不足或被告的惡性沒有被充分評價所導致,案件仍有努力空間,建議您積極處理。

首先,依個人承辦案件之經驗,因為您與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時間相近(甚至檢察官可能較早收到),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必須在10日內上訴,時間相當緊迫,且必須替檢察官預留合理作業時間(舉例而言: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後,因為公文傳送速度較慢,可能2-3天才送到蒞庭檢察官辦公室,況且蒞庭檢察官可能忙著開庭、處理種種行政事項,難以即時為您請求上訴)建議您於5日內自行或委託律師寫書狀,清楚寫明您認為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趕緊遞狀請求蒞庭檢察官為您提出上訴,案件方不致於確定而影響您的權益

其次,如果檢察官依您請求上訴,鑒於地方法院判決書的認定與您的認知有極大差異,建議您委託律師閱卷取得並研究卷證,請律師撰擬書狀或當庭請求第二審法院檢察署的蒞庭檢察官替您聲請調查證據,或針對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為您駁斥,以維護您的權益,並讓第二審法院法官審酌而為裁判。

最後另提醒您,如果您尚未針對所受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可免繳裁判費用,請記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並請註明若刑事庭仍判決無罪,您仍願繳納裁判費用,請移送管轄之民事庭)以免影響您民事求償之權利,且法官亦可能曉諭被告與您和解,並進而移送調解,而一舉解決民事與刑事糾紛,請善加利用。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之地下停車位若未獨立登記所有權,後續買受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之人,是否應受以往約定專用分管契約之拘束?

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闡釋:「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50號判決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84628日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倘大樓地主、建商與各承購戶,就所屬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此應解為該大樓共有人已有默示同意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顯見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通過施行前,若建商與各承購戶,就該大廈地下室作為停車場之管理範圍,已定有分管之約定者,應認為大樓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如受讓人知悉有分管契約存在,仍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次按98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指出:「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從而根據上述,依筆者承辦案件之經驗,若地下停車位未獨立登記所有權,後續買受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大廈共有人就系爭大廈地下停車位已成立分管契約,並約定特定停車位由特定共有人使用,即應受以往約定專用分管契約之拘束,而不得請求返還該停車位或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父親往生後,哥哥擅自領取父親的存款,不願歸還也不願出面洽談如何分割遺產,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讀者來信所提疑問,由於您的父親往生後,所有遺產均屬於父親之遺產,若您的哥哥擅自領取,並將之據為已有而拒絕返還,恐有涉嫌侵占罪」之可能,可考慮正式提出刑事告訴,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必要時移付調解,以解決本件糾紛

如認為提出刑事告訴過於激進,恐傷及兄弟姐妹間之情誼,則建議對自己以外所有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先請求您的哥哥將他擅自領取之存款給付予兩造公同共有,並提出自己希望方案,請求分割遺產,由法院審酌您或者其他繼承人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合理,再作成判決,即可確保您的權益。以上回覆,敬請參酌,如有不明之處,另請來電事務所預約洽談如何辦理。

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兄弟姊妹欠銀行錢,但他們只有還沒分割繼承的土地,銀行會不會提告?如果被銀行認定是遺產的部分財產並非遺產,不屬於兄弟姊妹共有,我該怎麼辦?

關於上開第一個問題,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銀行可能會主張您的兄弟姊妹怠於行使權利,為保全其債權,就銀行所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針對全體繼承人代位請求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就該繼承人分割繼承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以滿足銀行之債權。

若銀行認定是遺產的部分財產實際上並非遺產,不屬於兄弟姊妹共有,依筆者承辦之經驗,建議讀者提出該部分財產並非遺產之證明,例如:某特定房屋如係繼承人之一在未分割的土地上興建,所有權應由興建的人原始取得,即可舉證證明並不是遺產。經法院審酌後,如認為該繼承人之主張屬實,就會將認定不屬於遺產之部分除外,准許其他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以平衡保障銀行與各繼承人之權益

是故,如果遇到銀行代位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案件,請讀者切莫驚慌失措,建議針對銀行列為遺產之財產逐項比對,針對不屬於遺產部分提出證據主張權益,由法院予以裁判認定即可,謹此與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分享。

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業主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時,廠商可否請求展延工程期間所產生之管理費?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針對題示疑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指出:「依兩造簽訂之台南園區高架水塔工程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變更設計合意後(含新增項目議價),乙方(即上訴人)不得再額外增加工期或其他費用』。經詳閱上訴人提出之第一次契約變更書﹝首頁﹞附件,足認該次契約變更時,變更內容已含一百六十九天之展延工期,該次追加減工程詳細價目表細目亦有列出承包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之項目,金額計七十七萬零一百三十七元,該金額應已涵蓋上訴人主張之展延工期一百六十九日之管理費。另觀被上訴人提出之第三次契約變更書﹝首頁﹞附件記載內容,堪認該次契約變更時,變更內容亦含展延工期二百四十八日即上訴人前述主張展延工期九十三日、五十二日、一百零三日部分;該次追加減工程詳細價目表細目亦列出承包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之項目,金額計二十四萬三千九百三十八元,亦應已涵蓋上訴人上述主張之展延工期之管理費。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自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見,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即預見情事將有所變更,雙方對之應如何調整給付,有所約定者,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蓋兩造契約既明訂『變更設計後(含新增項目議價),乙方(即承攬人)不得再額外要求增加工期或其他費用』,則等於承包商已同意透過辦理該次變更已提出所有主張,事後即不能再藉故援引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補償費用或調整合約價款,否則工程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將呈現無法確定之狀態,而有害工程之穩定進行。何況台南園區高架水塔工程歷次契約變更詳細價目表均係上訴人自行製作後,再交由被上訴人審核,上訴人在歷次辦理變更設計時,從未主張被上訴人所追加之管理費有任何不足,上訴人所有請求及主張均在工程竣工結算後方提出,明顯違反本件契約約定。何況上訴人所稱工期展延期間內所額外增加之人員薪資、租金、交通、曬圖、影印及油料等管理費支出,是否確有該等支出?迄今未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被上訴人亦否認其主張之真實,則上訴人請求額外給付管理費云云,要屬無據。」

由上開判決內容可知:
一、如追加減工程詳細價目表細目亦有列出承包商利潤、試驗及管理費之項目,實務上認為已涵蓋展延工期之管理費,恐難另行請求。
二、若廠商已同意透過辦理契約變更,竣工結算時又未主張,且無法提出相關單據證明確實額外支出管理費等,事後恐難援引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補償費用或調整合約價款。
以上建請工程承攬廠商提高警覺,於同意變更展延工期時特別注意,以免損及公司權益,嗣後恐難循司法途徑補救